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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北市監士二字第1135007984號

主  旨:公告註銷張耀城君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汽車駕駛人因年齡屆滿未繳回駕駛執照或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依據前揭規定逕行公告註銷職業駕駛執照。

二、旨揭駕駛人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三、逾齡註銷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士林監理站(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公布欄。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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