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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416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大陸地區人民侯艷女士之廢止臺灣地區居留許可處分。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第81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侯艷女士於臺灣地區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爰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臺灣地區居留證。

二、查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無法送達,爰依法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及通知函,現由本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06號1樓、電話:03-3310409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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