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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11119B號

主  旨:公示送達如附表所列就業服務法事件處分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之應受送達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部依本法第73條第4款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惟應受送達人業已出國,無法送達,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翌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之處分函正本暫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自公告日起保管1年,應受送達人得於保管期間隨時領取。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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