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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勞職安3字第1131400725號

訂定「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署  長 鄒子廉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鼓勵小規模企業或自營作業者汰舊換新,購買本質安全新製移動式起重機,並落實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推動業者使用事件紀錄器,降低移動式起重機於國內營造工地及工作現場從事起重吊掛作業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安署得委由專業機構受理本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審查或現場勘查。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件紀錄器:指具有記錄其承載之負載重量、操作提升半徑、安全裝置狀態及觸發過負荷預防裝置等移動式起重機關鍵操作參數,並可由電子方式讀取其紀錄之設備。

(二)專業檢修廠:指符合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規定,經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登錄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

(三)本質安全設計新車:指新出廠、具有事件紀錄器,且依第十點規定辦理、駕駛座在左側之移動式起重機。

(四)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指出廠達三十年以上,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前經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但不包括因發生事故須報廢或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者。

四、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自營作業者,或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小規模企業,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補助申請案依專業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購買新出廠之本質安全設計移動式起重機並汰換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同一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一輛為限,補助額度如附表一。

(二)移動式起重機經甲種專業檢修廠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補助安裝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三)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費用:每年每輛車補助費用五千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曾接受前項第一款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不得申請第二款補助。

七、申請補助者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影本。

(三)申請期間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四)符合第六點規定之申請期間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五)新舊車輛照片。

(六)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新車合格證及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廢用證明。

(九)符合第十點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之新車合格證時間,與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廢用證明時間,其差距不得超過六個月,並應註記聲明非因發生事故須報廢或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而汰換。

八、申請補助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二)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完成後之甲種專業檢修廠測試報告。

(三)符合第十點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申請補助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二)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報告。

(三)更換符合操作保養手冊規定之耗材證明。

十、本質安全設計新車及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事件紀錄器,應具有下列證明文件,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新車:

1、新車型錄、操作說明書,及採用EN/ISO 12999、EN/ISO 13000、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日本「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規格」設計製造之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

2、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符合ISO 10245-1及ISO 10245-2之證明文件。

3、事件紀錄器查詢或檔案匯出及讀取方式,製造者或進口者應確認事件紀錄器之記憶體容量,可保存三個月以上之操作數據之證明文件。

(二)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之事件紀錄器應具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證明文件。

十一、專業機構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二)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

 (三)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影印,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四)。

 (四)彙整每月案件補助經費報告表(附表五),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職安署核定結報撥款。

 (六)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職安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十二、職安署依申請補助者所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勘查,申請補助者不得拒絕。

     經職安署審查後,認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不全,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三、職安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者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安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受領汰舊換新補助起算三年內轉讓受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以旁通、遮蔽、刪除資料或其他方式而未確實使事件紀錄器運作。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五)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六)重複申請補助。

 (七)成效不佳。

 (八)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等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職安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十四、本要點補助申請,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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