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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經授商字第11303411451號

主  旨:公告自然環境保育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如附件)有公司法第10條第2款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業經本部予以命令解散處分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  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冊列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核有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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