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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文創字第11310196772號 發金字第1132902437號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附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部  長 李遠

主任委員 劉鏡清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七 條  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需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之管理費、委任專業管理公司之管理費、委託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專案辦公室之辦理費及相關法律服務費,經國發基金核定後,由信託專戶支應。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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