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北市監駕字第11350087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賴柏廷君等63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公示送達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冊內賴柏廷君等63員(如附件所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以雙掛號郵寄,因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再查證其他相關住居所仍無法送達,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該通知單並得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領取。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及基隆監理站(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公告欄內。相關公示送達係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如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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