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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農漁字第1131512911號

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附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部  長 陳駿季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但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訂有發放漁會編制員工獎金之計畫者,不在此限。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附表六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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