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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北市監企字第11350087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順義鵝肉店等557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順義鵝肉店等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第75條事件,本所依法掣開處分書並以雙掛號郵寄,惟經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告欄。

二、本處分限繳日為113年9月30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處分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基隆監理站(地址: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金門監理站(地址: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之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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