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衛部口字第1132061086號
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七點規定
部 長 邱泰源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一)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甄審費。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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