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經園北辦字第1130105540號
修正「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提供區內廠商自行使用作業要點」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提供區內廠商自行使用作業要點」第一點
局 長 楊伯耕
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提供區內廠商自行使用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轄各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提供區內廠商自行使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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