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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經地礦字第11359110580號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郭智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第 四 條  擔任爆炸物管理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二、年齡未逾六十五歲。

  三、於申請遴用前六個月內,經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者輔導執行管理職務。

  前項第三款輔導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爆炸物領、退料作業及點交爆炸物。

  二、協助核對爆炸物領、退料單之填寫與記載事項及核對所列欄位人員簽名者之資格。

  三、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項查核措施。

  四、操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申辦爆炸物相關案件及造報書表簿冊之網站。

  五、會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火藥庫、爆炸物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或爆炸物管理事項。

  輔導者辦理前項各款輔導內容,應填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輔導事項稽核表(附件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連續十二個月相關書件紀錄證明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限制:

  一、協助爆炸物管理工作:參加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受同一事業所置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指導,實際協助爆炸物管理,或擔任工程委辦單位督導爆炸物管理工作。

  二、爆炸物使用工作: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後,實際從事各項爆破作業。

第 五 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擬遴用人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訓練結業證書或合格證明文件。但依第十三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紀錄者,免附。

  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輔導事項稽核表(附件一)。但非初次受遴用者且距前次離職之日未超過五年者,免附。

  三、在職證明(附件二)。

  四、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五、遴用單位出具之適任爆炸物管理相關作業切結書(附件三)。

  六、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遴用核准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三十日、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但遴用單位使用爆炸物目的消失時,應繳回所領爆炸物管理員證,辦理註銷。

  第一項第五款附件所稱之適任情形,遴用單位應依據擬遴用人員之健康狀況及客觀事實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參考之書件,遴用單位應於該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遴用單位就該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疑義時,得填具申請書(附件四),並檢附相關證明書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認定小組認定之;擬受遴用人員或任職中之爆炸物管理員,亦得申請。

  申請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書件。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爆炸物管理員變更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 十 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處以一次或二次警告:

  一、無故不配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火藥庫、爆炸物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或爆炸物管理事項。

  二、未切實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爆炸物各項簿冊書表未按規定記載、造報或未保存五年。

  四、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

  五、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爆炸物管理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輕。

  六、對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責。

  七、未切實核對爆炸物領退料單記載事項,及所列人員欄位簽名者之資格。

  八、未於爆炸物發放後二十四小時內稽催,致賸餘爆炸物未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退料作業。

  九、爆炸物之點交,未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

  十、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之收發,未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或專用容器內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火藥庫看守職務。

  十二、未切實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項自主查核措施。

  十三、其他違反爆炸物管理相關事項。

第 十三 條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

  三、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附件(請參見PDF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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