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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局暨各分局113年7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案件1件(明細如附表)。
依 據: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30日。
二、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申請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局或分局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