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觀業字第1133001961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署獎勵旅行業推廣花東團體旅遊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獎勵旅行業推廣花東團體旅遊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獎勵旅行業推廣花東團體旅遊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獎助對象辦理旅行團住宿於花蓮縣或臺東縣合法旅宿,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向本署申請交通費及住宿費獎助。
(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二人以上(包含本國籍及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
(二)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
(三)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須使用遊覽車或租賃營業用小客車,另可搭配使用臺鐵、客船、飛機、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
前項第二款所稱放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四、獎助對象辦理旅行團之旅遊期間、獎助額度及申請團數,依下列規定:
(一)住宿花蓮縣者,規定如下: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至八月十四日,每團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每家旅行業以申請三團為限。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其中第一團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團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三團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家旅行業以申請三團為限。
(二)住宿臺東縣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每團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家旅行業以申請二團為限。
前項申請團數及獎助額度上限,本署得視經費運用情形另行公告調整。
獎助對象所提供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之交通及住宿原始憑證金額低於申請金額時,本署逕以原始憑證金額覈實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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