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農授糧字第1131186123號
修正「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第七點附件三、第十一點附件四、第十一點附件五。
附修正「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第七點附件三、第十一點附件四、第十一點附件五
部 長 陳駿季
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糧食人道援外數量以每年十萬公噸糙米為原則,由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參酌公糧庫存量及國內稻米供需情形定之。
三、糧食人道援外食米品質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白米國家標準第三等級,及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
(二)白米碾白米率稉型為百分之八十五,秈型為百分之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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