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業部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業部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農民紓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業部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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