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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使用具節能減碳效益之農業生產機械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本部及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十、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本部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有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項之限制。

十七、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者,借款人之售電收入款項,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並於撥貸後一年內補正售電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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