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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中選綜字第11330503041號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條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至少應舉辦一場。但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其鄉(鎮、市、區)少於十個者,每一鄉(鎮、市、區)舉辦一場;其鄉(鎮、市、區)十個以上者,應至少舉辦十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主辦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多寡分組、分時段辦理之。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十二分鐘。

  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應視身心障礙候選人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措施,其所需費用由該次選舉經費支應。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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