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中監車一字第11350034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維君等共計59件開立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註銷牌照處分書。
依 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條:「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本次公告車輛已逾6個月未訂立強制汽車責任險契約,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本所註銷牌照,惟查應受送達人之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所、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投監理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及各站領取該處分書。
四、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及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投監理站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義務人應依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逾期未辦理者,本所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註銷牌照。
五、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處分書單號、姓名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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