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15700號
修正「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七點、第九點
部 長 郭智輝
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七、本水庫應配合上池水位、下游各標的計畫用水或因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求,得以機組運轉發電或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六百秒立方公尺。
九、壩座或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或水庫排砂等需要放空水庫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六百秒立方公尺。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