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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航安字第1132011698號

修正「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局  長 葉協隆

 

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航安字第一○三二○一○三七○A號令訂定發布

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航安字第一○八二○一○一三八B號令修正發布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航安字第一一三二○一一六九八號令修正發布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督導考核,以提升引水服務品質,並促進航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引水人督導考核事項,依引水人督導考核表(如附件一)辦理,由各航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分別就負責考核事項辦理考評後,由各航務中心邀集引水人辦事處、當地之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及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等,依港口分別組成五人考核審查小組就相關考核事項辦理考評,於翌年一月底前陳報本局核定。

三、考核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航務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擔任,綜理考核審查事務並擔任內部委員;該小組其餘外部委員由引水人辦事處、當地之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公會代表人或其指派具有船舶進出港作業至少三年以上資歷之人員擔任,引水區域港口如無成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或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由相關全國公會之代表人或鄰近縣(市)公會指派至少三年以上當地港口工作資歷之人員擔任。

四、各航務中心應於考核審查小組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考核審查小組辦理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航務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引水業務相關人員擔任。

五、考核審查小組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辦理引水人考核審查,工作小組應依考核審查小組評分表(如附件二),就各評分項目、受評引水人資料及初評分數逐項說明後為之,由考核審查小組委員審核確認。

    考核審查小組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評分數有異時,應由各委員敘明理由,並將該項目成績由各委員重新評分後,加總平均計之(引水人考核審查小組評分總表如附件三)。

六、各航務中心、引水人辦事處及考核審查小組委員對引水人辦理之基本督導考核事項,應逐項考核,並摘要敘明。

七、督導考核結果依序排列為優、甲、乙三個等級,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考列甲等、未滿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八、為有效評選表現優良之引水人,各航務中心應考量各層面之作業品質及服務態度,就轄區各港引水人予以評選,其提報考列優等之人數,以各航務中心當年度轄管且受其考核之總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但總人數未達十人者,得考列一人為優等。

九、核定之引水人督導考核結果,由本局分別寄送予引水人辦公室轉致受考核引水人。

十、本局依核定之督導考核結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頒發獎牌或獎狀,並於本局局網公告:

1、頒發獎牌:最近五年考列二次優等及三次甲等以上,且三年內未曾獲頒獎牌者。

2、頒發獎狀:

(1)考列優等者。

(2)對海運、社會貢獻及具體事蹟者。

(二)加強訓練:最近五年有考列三次乙等者,應參加職能相關訓練二十四小時,職能相關訓練係由本局、引水人辦事處、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大專院校航海相關系科所辦理之引水人在職訓練、船舶交通服務(VTS)人員訓練(含實務作業觀摩)及涉航行安全相關課程。

十一、考核審查小組內部委員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其外部委員,得由本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覈實支給相關費用。



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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