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北監駕字第11350140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許智偉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第1項後段(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逕註)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駕駛人逾期審驗超過1年以上,本所掣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以雙掛號郵寄,因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再查證其他相關住居所仍無法送達,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上開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到案辦理,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業汽車駕駛人逾審超過1年以上公示送達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並張貼於花蓮監理站(地址: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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