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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642號

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

 

部  長 劉世芳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所接受委託提供技術指導或訓練等技術服務之費用如下:

  一、每人每時段計收新臺幣六千元,每時段為三小時;超過三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收費二千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

  二、本所實驗中心(室)場域外服務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第 八 條  本所實驗中心(室)所附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收費如下:

  一、會議室以供研討、講習會性質之使用為主,每日分為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會議室使用費包括使用基本設備(麥克風、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收費應依會議室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

第 九 條  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惠規定如下:

  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但與本所訂有共同受理產學合作檢測計畫並提供經本所考核授權之人力,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但與本所訂有共同受理產學合作檢測計畫並提供經本所考核授權之人力,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與本所以雙方名義議定合作承接之研究及實驗計畫,依計畫內容計收所需費用。

  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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