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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會懲字第1130384225號

主  旨:李順景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應處停止執行會計師法第39條所定業務4個月處分確定。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依  據:會計師法第68條。

公告事項:

一、李順景會計師受託辦理昌晟綠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109年5月11日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業務,受查公司增資資本額250萬元固於109年5月11日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帳戶,惟於同日又從該行帳戶電子轉出50萬元支付東○公司貨款,會計師於當日出具受查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查核報告書敘明「…以現金繳納。上述股款已送存銀行,且股款尚未動用。」,顯見會計師於出具查核報告前,有未確實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4條及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確認增資資本額之現金股款是否收足且有無動用之情事。

二、檢附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一份。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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