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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84231號

一、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原上市(櫃)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如有未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市(櫃)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櫃)。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六一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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