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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會懲字第1130384263號

主  旨:林秀玉及關春修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各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處分確定。

依  據:會計師法第68條。

公告事項:

一、林秀玉及關春修會計師受託查核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核有下列違反規定之情事:

(一)對於工程損益認列之查核,未確實查明瞭解及評估受查公司原編製之工程損益分析表假設及內容之調整變動情況與其合理性,核有違反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22號「會計估計之查核」第7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

(二)對於100年度財務報告發生博愛工程案已終止合約之期後事項,受查公司仍按原合約估計認列損益,會計師未進一步瞭解以評估其合理性,核有違反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30號「期後事項」第4條規定。

二、檢附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一份。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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