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北市監車一字第11350101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所通知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時)等表列車輛所有人(計72件)需辦理車輛臨時檢驗通知單(詳公示送達清冊)。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表列車輛所有人車輛臨時檢驗通知單,以送達證書掛號郵寄通知,因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
二、上開車輛臨時檢驗通知單正本暫存本所車輛管理科,車輛所有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上班時間逕至本所車輛管理科(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2樓)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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