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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防檢三字第1131876585A號

修正「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署  長 邱垂章

 

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百香果種苗傳播而蔓延,提昇百香果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百香果:指學名為(Passiflora edulis)、英名為Passion fruit之西番蓮科(Passifloraceae)、西番蓮屬(Passiflora)之多年生蔓性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百香果之東亞百香果病毒(East Asian Passiflora virus,簡稱EAPV)、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 mosaic virus,簡稱CMV)及夜香花嵌紋病毒 (Telosma mosaic virus,簡稱TeMV)。

(三)母本樹(G1):指提供生產供穗樹(G2)之植株。

(四)供穗樹(G2):提供生產嫁接苗(G3)接穗之植株。

(五)嫁接苗(G3):使用接穗及根砧完成嫁接並經馴化後供栽培用之種苗。

三、為辦理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構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構: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檢查機構: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負責各繁殖圃之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構: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負責病毒檢定工作。

四、申請母本樹(G1)及供穗樹(G2)驗證者,應於採穗二個月前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嫁接苗(G3)驗證者,應於出貨前一個月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五、申請各階段種苗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構通知申請者,經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申請供穗樹(G2)及嫁接苗(G3)應檢附前一階段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條件:

1、母本樹(G1):以盆栽或土壤定植單株栽培,植株具間隔而不互相碰觸。

2、供穗樹(G2):以單株或棚架栽培。棚架栽培者,棚架與棚架具間隔,棚架內植株間隔至少二十公分得分開採樣檢測。

3、嫁接苗(G3):以穴植盆定植單株栽培,並置於離地三十公分以上架床。

4、各階段繁殖圃應具有三十二網目以上防蟲網室,設有人員進出之雙層門。母本樹(G1)、供穗樹(G2)及嫁接苗(G3)繁殖圃須具遮雨功能。

5、各階段繁殖圃應單獨種植於設施內,不得與其他作物共同種植於同一設施內。同一設施種植不同階段種苗,應以適當設施隔開空間。

(二)操作管理:

1、各階段種苗之接穗來源須為驗證合格期限內之植株。

2、母本樹(G1)或供穗樹(G2)如缺株須補植,應以驗證合格期限內之母本樹(G1)接穗繁殖。

3、各階段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供苗或採穗期限、病毒檢定結果紀錄、管理人員、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4、嫁接苗(G3)於嫁接完成後,應移入具遮雨、防蟲及防雜草之癒合室內進行癒合,另於隔離網室進行馴化。

5、為利種苗管理及流程管控,各階段種苗須編號或標示,並登載於管理紀錄簿。母本樹(G1)採單株編號,供穗樹(G2)則以單株或棚架為單位編號,每一棚架中所栽培之植株須來自同一母本樹(G1)。

6、驗證過程中若發現植株感染或經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胡瓜嵌紋病毒(CMV)或夜香花嵌紋病毒(TeMV),應移出並銷毀,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及防治。栽培過程中若發現變異植株應立即移出。

7、各階段種苗培育及栽培管理過程中須使用之工具應經消毒。修剪時,個別母本樹(G1)、個別供穗樹及棚架中間隔之供穗樹均須有專用刀具,以確保操作清潔。

8、設施內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以避免因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並定期施行媒介昆蟲防治及繁殖圃清潔。

9、各階段繁殖圃應做好雜草管理,以避免野生寄主植物及媒介昆蟲孳生而成為病毒傳播來源。

10、設施若有破損,應立即修復。

七、檢查、採樣方法及病毒檢定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

   百香果苗所檢定之病毒種類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胡瓜嵌紋病毒(CMV)及夜香花嵌紋病毒(TeMV)。

(二)檢定方法

1、母本樹(G1)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法(簡稱ELISA)及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法(簡稱RT-PCR)進行檢定。

2、供穗樹(G2)以ELISA進行檢定。

3、嫁接苗(G3)以目視法或抽樣進行ELISA檢定。

(三)檢查及採樣方法

1、繁殖圃檢查: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各階段繁殖圃設置與管理條件應符合前點規定。

2、採樣方法:

(1)母本樹(G1)以單株為單位取樣,切取母本樹(G1)適量植株葉片組織,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

(2)供穗樹(G2)以單株或棚架為單位取樣。單株者採樣比照母本樹(G1)採樣方式;無間隔棚架之供穗樹(G2)視為同一樣品進行取樣與病毒檢定,每二點五公尺棚架逢機選取一個取樣點,每點選取適量葉片組織混合,同一棚架以多點取樣合為一樣品置於封口塑膠袋中並標明棚架編號;棚架內如有間隔,則以個別間隔為單位取樣檢測。

(3)嫁接苗(G3)需抽檢時,以單株為單位,逢機採取接穗部位之適量葉片或莖部組織,置於封口塑膠袋中送檢。

八、各階段種苗繁殖圃驗證基準規定如下:

(一)母本樹(G1)初次申請驗證者每三個月取樣檢測一次,連續二次檢測結果未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胡瓜嵌紋病毒(CMV)及夜香花嵌紋病毒(TeMV)者為合格。

(二)供穗樹(G2)採穗前二個月內取樣檢測,檢測結果未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胡瓜嵌紋病毒(CMV)及夜香花嵌紋病毒(TeMV)者為合格。

(三)嫁接苗(G3)出貨前由檢查人員目視觀察病徵發生率低於千分之一;或抽測之苗株樣品檢測結果未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胡瓜嵌紋病毒(CMV)及夜香花嵌紋病毒(TeMV)者為合格。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胡瓜嵌紋病毒(CMV)及夜香花嵌紋病毒(TeMV)等三種病毒之檢定,採ELISA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RT-PCR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各階段繁殖圃生產之種苗經驗證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母本樹(G1)及供穗樹(G2)有效期限均為半年。嫁接苗(G3)有效期限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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