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
署 長 鄒子廉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自營作業者,或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小規模企業,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得申請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購買新出廠之本質安全設計移動式起重機,並汰換老舊移動式起重機:同一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一輛為限,補助額度如附表一。
(二)移動式起重機經甲種專業檢修廠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補助安裝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三)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費用:每年每輛車補助費用五千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曾接受前項第一款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不得申請第二款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項目,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陸資業者製造或大陸廠牌。
十、本質安全設計新車及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事件紀錄器,應具有下列證明文件,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新車:
1、新車型錄、操作說明書,及採用EN/ISO 12999、EN/ISO 13000、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日本「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規格」設計製造之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
2、移動式起重機原廠宣告或安全元件製造廠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符合ISO 10245-2、EN 12077-2、EN/ISO 13000第4.2.6.3節、JCAS 2208或其他同等標準之證明文件。
3、事件紀錄器查詢或檔案匯出及讀取方式,製造者或進口者應確認事件紀錄器可保存三個月以上之操作數據。但具備可定期下載易於理解可讀文件格式者,不在此限。
(二)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之事件紀錄器應具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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