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北市監士二字第11350100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所轄管職業汽車駕駛人陳宏星君(如清冊)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1年舉發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應受送達人陳宏星君,因未依規定參加職業駕駛執照審驗逾1年,經本所依法掣發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舉發通知單,以雙掛號經郵務遞送,因受處分人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內容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本所將於生效日起進行原裁處程序。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張貼於本所士林監理站(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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