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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移署北北服字第113010541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大陸地區人民李維清先生之廢止停留許可並註銷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處分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第81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李維清先生停留原因消失,爰依法廢止停留許可,並註銷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二、查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無法為境外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9393分機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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