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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12600號

主  旨:修正公告鯉魚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

公告事項:

一、鯉魚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

二、蓄水範圍:本水庫蓄水範圍為水庫滿水位(即標高30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保護範圍(即標高306公尺以下)暨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至後池堰排砂道為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苗栗大湖鄉、三義鄉及卓蘭鎮,面積約531.3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75.8公頃(不含通行道路、後池堰鐵路橋)詳如附圖。

四、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屬政府政策事項、公共利益者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為限。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二)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採總量管制事項如下:動力船筏、水上機車、手划船總量管制30部。

(2)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經中水分署同意。

 

(3)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4)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5)經中水分署許可航行之船筏搭乘人數及載重量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嚴禁超載行為。

(6)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載合格救生衣物。

(7)太陽能發電系統管理需求之工作船申請,平常僅限行駛於停船碼頭至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路線之蓄水範圍。

(8)於水庫實施調節放水、洩洪及營運管理維護時,後池堰蓄水範圍禁止行駛船筏、浮具等使用行為。

(三)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2)水域水面使用行為應穿載合格救生衣物。

(3)於水庫實施調節放水、洩洪及營運管理維護時,後池堰蓄水範圍禁止水域水面使用行為。

(四)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設置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太陽能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興建計畫。

(3)營運計畫。

(4)安全措施。

(5)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

(1)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2)系統固定方式不允許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前項第二款行駛船筏浮具、第三款水域水面使用,得由政府立案之非動力船筏浮具協會或團體從事非營利行為者提出申請,其許可範圍以附圖所示之非動力船筏浮具行駛區域為限,並應比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額度投保傷害保險。

五、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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