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經授水字第11360012601號
主 旨:修正公告石岡壩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
公告事項:
一、石岡壩(以下簡稱本壩)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其蓄水範圍:歷年最高洪水5,520cms之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大壩、右岸圍堰、取水口、消能池、魚道、副壩等)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臺中市石岡區及東勢區,面積98.8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壩蓄水範圍之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8.02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壩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以政府政策事項及公共利益之使用為限: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四)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壩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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