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集集攔河堰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
公告事項:
一、集集攔河堰(以下簡稱本堰)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
二、蓄水範圍:本堰蓄水範圍為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215.4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行政轄區屬南投縣集集鎮、鹿谷鄉、竹山鎮,面積26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堰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27.5公頃,詳如附圖。
四、本堰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但以屬政府政策事項或公共利益者為限: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堰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堰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堰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水分署申請許可。
3、受理申請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限制事項:
(1)以手划船、橡皮艇為主,總量以5部為限。
(2)船筏航行、浮具嚴禁超載旅客。
(3)行駛船筏、浮具時應戴合格救生衣物。
(4)嚴禁夜間航行船筏、浮具。
(5)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訂頒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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