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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台關稽字第1131024287號

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七點、「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第一點、第六點及「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七點、「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第一點、第六點及「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


署  長 彭英偉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三、本事項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係指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如確有必要,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申請辦理。

四、保稅工廠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供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限供重整後全數外銷。

  前項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得申請以原形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駐區海關。

  前二項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等方式。

十七、保稅工廠辦理第十六點年度盤存及結算,其盤虧情節重大或經查獲有違法內銷事實或申報不實情事者,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海關並應將違法情節函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業務之核准及監管,特訂定本要點。

六、保稅工廠提供非保稅貨物維修服務,限使用已完稅之非保稅原料,並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出廠,其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保稅工廠提供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保稅貨物維修服務,應於原保稅區權責機關核准期限內出廠,其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原保稅區權責機關核准展期文件,經監管海關同意後辦理。

  保稅工廠辦理自用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檢驗或測試業務,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於原保稅區權責機關核准期限內出廠,其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原保稅區權責機關核准展期文件,經監管海關同意後辦理。


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之核准及監管,特訂定本要點。

三、受託加工業務應由受託加工之保稅工廠檢具下列文件向監管海關申請:

(一)申請書:應註明委託加工廠商之名稱、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擬委託加工之產品及使用原料名稱、數量及加工期限等資料。

(二)委託加工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書(公營事業及研究機構免附)。

(三)委託加工之合約。

(四)加工品單位用料清表。

六、保稅工廠受課稅區廠商委託代加工之產品如有添加保稅物品,應按貨品出廠形態,檢附與課稅區廠商交易發票及受託加工核准函等有關文件繕具補稅報單報關,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通關,憑以核銷保稅原料帳。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不加計課稅區廠商所提供之非保稅原料價值。

  前項委託加工廠商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者,如有添加保稅物品,應依有關規定繕具報單報關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憑以核銷保稅原料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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