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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31481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修正規定

三之一、人身保險業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呈報董事會通過者,就本準備金之累積上限、提存及沖抵方式與沖抵下限,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適用本點下列規定,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點之限制。經核准適用本點規定者,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適用外,不得變更。

    適用本點規定者,本準備金之累積上限、提存及沖抵方式與沖抵下限如下:

 (一)累積上限:前三年度平均國外投資部位之外匯風險值。

 (二)提存及沖抵額度:

 1、固定提存:當月以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以固定提存比率計算應提存金額。

 2、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之額外提存:當月有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時,應以該金額乘以額外提存比率,提存本準備金。

 3、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之額外沖抵:當月有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時,應以該金額乘以額外沖抵比率,沖抵本準備金。

 (三)沖抵下限:本準備金每月期末餘額不得低於零。

 (四)人身保險業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增提本準備金,不受第一款累積上限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國外投資部位係指國外投資扣除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與基金後之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外匯風險值係指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之一年內最大可能之兌換損失,以前三年度平均國外投資部位乘以尾端機率百分之五新臺幣匯率年升幅計算。所稱尾端機率百分之五新臺幣匯率年升幅係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至前一年度十一月美元兌新臺幣匯率歷史月資料計算。

 

    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之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或損失係指國外投資排除外匯避險後,因匯率變化所產生之兌換利益或損失。

    第二項第二款之每月固定提存比率、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如下:

 (一)固定提存比率為萬分之十。

 (二)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或兌換損失之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為百分之百。

    人身保險業經申請核准適用本點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所指定特定負債項下之準備項目轉列至本準備金。

三之二、人身保險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所造成權益之有利影響,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該有利影響之一定金額轉列至本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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