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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三八○一一四一七號令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三○○三二九九五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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