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經能字第11358003380號
主 旨:有關「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相關業務事項,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日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另自112年9月26日起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依 據:
一、「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依據「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准、查核、撤銷、廢止、獎勵金撥付、簽訂契約與履約管理及其相關業務事項,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日止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另自112年9月26日起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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