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中監企字第11350067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石○弦君共計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依 據: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石○弦君共計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臺中市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或以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遷出國外,再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另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國外地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臺中市監理站(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之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未繳納者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件裁決書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各應到案處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裁決日、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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