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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嘉監企字第11350088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三○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計50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三○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50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雲林站、東勢分站、新營站、臺南站、麻豆站、嘉義市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證其應受送達人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上開催繳通知書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雲林站(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東勢分站(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新坤村新坤路333號)、新營站(地址:臺南市新營區大同路55號)、臺南站(地址: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麻豆站(地址:臺南市麻豆區新生北路551號)、嘉義市站(地址:嘉義市東區保建街89號)之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三、本件公告限繳日為113年11月30日前。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各應到案處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單據號碼、年度期別及應到案處所,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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