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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462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大陸地區人民張琳女士等3人之廢止依親居留許可處分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張琳女士等3人於依親居留期間,有得廢止許可情形,爰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依親居留證。

二、查應受送達人張琳女士等3人於境外,預知雖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22號1樓、電話:04-247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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