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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觀宿字第1130600841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七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旅宿業規模及前一年度交通部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補助數額上限:

1、旅宿業家數合計未達五百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整。

2、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五百家以上、未達一千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

3、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一千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整。

4、績效考核列優等者:除前三目補助數額上限,得額外提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5、績效考核列特優者:除第一目至第三目補助數額上限,得額外提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整;若取得環保標章之旅宿業家數較前一年度新增百分之十五以上且至少新增三家者,得額外再提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五點之順序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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