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路運大字第1135004483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國道與一般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

 

局 長 陳文瑞 出國

副局長 林聰利 代行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國道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班:

1、業者申請增班,原則同意之。

2、核定增班後,業者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將增班資訊公告二週。

3、前目公告期滿,業者始得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二)減班:

1、業者申請減班,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2、調降比率:

(1)行駛班次三十一班以上,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六十以下。

(2)行駛班次三十一班以上,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3)行駛班次三十一班以上,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4)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未滿三十一班,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5)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未滿三十一班,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6)行駛班次二十班以下,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十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但行駛班次十班以下者,最多僅得減二班。

(7)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五人公里以上者,不予減班。

 

3、核定減班後,業者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將減班資訊公告二週後,再行試辦二個月。

4、前目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者,業者始得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5、同一路線同一年內,除有特殊原因經報准外,不得調降超過四次。

(三)停駛:

1、營運路線有替代路線者,業者得申請停駛。

2、業者申請停駛,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替代路線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交通部核定。

3、核定停駛後,業者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將停駛資訊公告一個月後,再行試辦六個月。

4、前目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者,業者始得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

二、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班:

1、業者申請增班,如未涉及補貼申請,原則同意之。

2、業者申請增班,如涉及補貼申請,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依「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辦理,並報請交通部核定。

3、核定增班後,業者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將增班資訊公告二週。

4、前目公告期滿,業者始得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二)減班:

1、業者申請減班,應檢附最近三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2、調降比率:

(1)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六十以下。

(2)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3)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4)行駛班次二十班以下,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十五人公里者,得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但行駛班次十班以下者,最多僅得減四班。

(5)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五人公里以上者,不予減班。

3、核定減班後,業者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將減班資訊公告二週後,再行試辦二個月。

4、前目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者,業者始得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三)停駛:

1、營運路線有替代路線者,或日駛六班次以下,且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下者,業者得申請停駛。

2、業者申請停駛,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替代路線及其他相關資料。

3、監理所核定停駛,應檢附第二目之資料,副知各相關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局。

4、核定停駛後,業者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將停駛資訊公告一個月後,再行試辦六個月。

5、前目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者,業者始得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

三、各區監理所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審核作業時,如有爭議,應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