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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北監企字第11350158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天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52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天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52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本所以雙掛號郵寄經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本處分限繳日為113年10月31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催繳通知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板橋監理站(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蘆洲監理站(地址: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63號)、宜蘭監理站(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花蓮監理站(地址: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監理所(站)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等資料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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