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高監駕字第1135006455號
主 旨:公告註銷許啓耀君等25人汽(機)車駕駛執照。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及第76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許啓耀君等25名汽(機)車駕駛人,因年滿75歲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經通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第1項規定3個月內辦理換照或依同規則第76條第1項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經本所以雙掛號通知逾期仍未換照或繳回駕駛執照,依同規則第76條第2項規定,逕行公告註銷其駕駛執照並追繳之。
二、駕駛執照公告註銷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屏東監理站(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2號)、臺東監理站(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441號)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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