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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台財關字第1131025102號

主  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採行平衡措施及反傾銷措施案,自113年10月9日起落日。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第6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8月22日第5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採行平衡措施及反傾銷措施案,因考量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本部於108年10月9日公告暫不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10月8日屆滿。113年3月11日本部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公告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繼續採行旨案之申請,爰自113年10月9日起落日。

二、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8年10月9日台財關字第1081022166號公告及113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31006373號公告。

三、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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