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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經標標準字第11320014890號

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

 

局  長 陳怡鈴

 

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相關工作報告資料、支用單據、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通過後,憑收據或發票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前項支用單據,補助款部分應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

    受補助單位於執行計畫所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補助計畫,衍生收入於扣除必要且相關之衍生支出後,除有相關規定外,其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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