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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18120號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及配合國家能源政策,修正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商品之檢驗規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  長 陳怡鈴



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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