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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1634號

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111年12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號公告及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自113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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