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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702641A號

訂定「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之教學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之規定,組成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相關之課程實施規範與領域課程綱要,協助學校課程及教學政策轉化與推動。

(二)統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效能。

(三)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促進教師精進教學,提升學生及幼兒學習成效。

(四)強化課程理論與教學實務連結,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五)輔導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運作。

三、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及課程與教學推動需求,設立五個分團;其輔導對象如下:

(一)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輔導地方政府所設學前及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類輔導團。

(二)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輔導地方政府所設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類輔導團。

(三)資優類中央分團:輔導地方政府所設資賦優異教育類輔導團及本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設有學術性向資優班之高級中等學校。

(四)部管高中身障資源班分團:輔導本部主管設有身心障礙教育類分散式資源班之高級中等學校。

 

(五)部管高中身障集特班及特校分團:輔導本部主管設有身心障礙教育類集中式特教班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四、本輔導團置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相關人員派兼之,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就本署相關人員派兼之,協助團長規劃及執行團務。

(三)團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輔導團各分團召集人:五人。

2、具有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

3、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六人。

4、學校代表:五人。

5、全國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機關代表:三人。

五、各分團人數以不超過二十八人為原則,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規劃分團計畫,綜理分團團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各該分團之輔導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襄理分團團務。

(三)委員:至多八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提供分團計畫規劃及執行之建議。

(四)輔導員:應兼顧分團任務、組成人員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各置輔導員六人至十六人,執行各分團工作;各分團聘任全時擔任輔導員之人數,以不超過各分團輔導員總人數五分之一為原則。

六、本輔導團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配合本部課程教學與特教相關政策規劃,議定各分團年度推動方案。

(二)協調各分團運作與合作及提供推展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之諮詢意見。

(三)督導各分團運作成效。

(四)與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聯繫合作。

(五)其他本部交付之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七、本輔導團各分團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

(二)輔導特教地方團特殊教育課程之開發、調整及教學,促進輔導員專業發展,提昇輔導品質。

(三)辦理相關研習與交流活動,促進學校、幼兒園及各地方輔導團間之互動,增進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成效。

(四)提供學校、幼兒園或地方多元之專業支持、教學輔導及諮詢與合作。

(五)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所設國教地方團、教保輔導團、特教地方團及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等特殊教育相關行政與教學資源,規劃融合教育工作重點或計畫,及推動普通教育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進行諮詢與合作、合理調整、教保活動及課程。

(六)其他本部交付之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八、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方式:

1、由本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2、遴選小組由本部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當然委員,另聘任下列委員為浮動委員,依分團需求分組遴選:

(1)各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2)具各分團專業之學校校長。

(二)資格:

1、具五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該分團之特殊教育專長與經驗者。

3、其他本部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部公告之簡章辦理。

    輔導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本部規劃主辦之培訓,或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其專業所辦理之培訓。

(二)出席本部、各分團所指派之工作會議、團務會議及其他與團務推動相關之會議。

(三)各分團依第十二點進行之課程與教學輔導。

 

九、本輔導團之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輔導團各分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輔導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部就人員之適任性予以考核後,評估適任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本部、地方政府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輔導團之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人員,於任期內有工作不力、違反相關法規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解聘(改派),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學校校長擔任本輔導團各分團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四千五百元。

    學校之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擔任本輔導團各分團下列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學校教師擔任輔導員兼任副召集人:

1、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四千五百元。但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寒暑假期間仍負責職務者,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者:

1、核予學校教師全時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學校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寒暑假期間仍負責職務者,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學校之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者:核予學校教師部分時間公假,及每週減授教學節數四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十一、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輔導團:

 1、每年至少應召開團務會議二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

 

 2、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3、召開團務會議時,得邀請各分團之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4、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召開團務會議,各分團報告工作計畫;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召開團務會議,檢討各分團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輔導團各分團:

 1、每年至少應召開工作會議二次,辦理計畫擬訂、工作任務分配、工作成效檢討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報本輔導團審議及檢討。

 2、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

十二、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之方式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輔導:赴各直轄市、縣(市)、本部主管學校,以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地方政府、本部主管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其他依本部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十三、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由本部組成考核小組,其成員包括本部代表、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本部視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不同職務及服務時間,就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並分別考核。

 (三)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各分團召集人進行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分數,進行複評。

 (四)本部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未考核通過,不予續聘。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達以下各款之標準者,本部得為下列獎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由本部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除前款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分團分享成果。

     輔導員以外之分團人員,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優予敘獎。

十四、各分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分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培訓之狀況。

十五、本輔導團及各分團應配合本部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小組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本輔導團及各分團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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